簽署融資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5-03-22 / 閱讀:900
所謂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這一合同關系中,存在著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關系,且買賣與租賃互為前提融為一體,單純從獨立的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風險防范角度來進行融資租賃業(yè)務的風險管理,顯然粗淺不達。
為此,小編今天將根據(jù)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融資租賃的業(yè)務特點,對融資租賃合同簽署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為大家逐一予以剖析分享。
一 關于租賃物的交付
租賃物的交付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租賃物的交付驗收,二是交付憑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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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由于租賃物是根據(jù)承租人的選擇而由出租人向供應商定制的,因此,在承租人被安排實際接收租賃物的通常情況下,出租人對租賃物的驗收并不負有實質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供應商交付的融資租賃物就一定符合質量標準。為了有效防范租賃公司在租賃物交付環(huán)節(jié)貨不對板的風險,簽署融資租賃合同時應注意: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義履行收貨義務,并行使出租人對供應商的交貨驗收權; 2、同時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供應商將租賃設備交付給出租人(即買方)指定的第三方(即承租人),并由該第三方行使驗收貨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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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貨憑據(jù)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有效憑證,直接影響著承租人是否應當支付租金以及何時支付租金等重要事項。為此,作為出租人的租賃公司,在簽署融資租賃合同時,應注意: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在驗收并收受租賃物以后,應當簽署表明租賃物驗收合格并收訖的憑據(jù),且承租人在將該憑據(jù)交供應商一份同時,必須備份一份交租賃公司,同時注意交付憑據(jù)上對租賃物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和對應性。或者; 2、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供應商在收到承租人出具的收貨憑據(jù)后,必須立即向租賃公司作出交貨確認并附承租人的交貨憑據(jù),并以此作為后續(xù)支付貨款的憑據(jù)。 3、為了防止供應商和承租人惡意串通,在無實際租賃物交付的情況下謊稱已經(jīng)交(收)貨并以此套取租賃公司資金的情形, 在買賣合同中建議約定:雖然租賃公司指定的承租人向供應商出具了收貨憑據(jù),該等收貨憑據(jù)可作為證明供應商交貨的初步證據(jù),但是在租賃公司未向供應商書面確認已收到租賃物的前提下,該等收貨憑據(jù)不具有最終確認效力;或者約定收貨憑據(jù)的出具,必須經(jīng)租賃公司屆時另行指定的一名授權代表與買賣合同中已經(jīng)指定的來自承租人的授權代表同時簽署方為有效。
二 關于意外事件的范圍
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當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發(fā)生毀損滅失的,不影響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但當租賃物因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僅有權要求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由于租賃物毀損滅失后,承租人必定會要求解除合同,致使前款所述的不影響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的條款基本形同具文。 為了防止因意外事件導致租賃公司的損失,在簽署融資租賃合同時, 應注意特別明確約定意外事件的范圍,以盡量縮小“意外事件”的可裁量范圍,將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之外的毀損滅失均劃入承租人未盡妥善保管的失職行為范疇,構成違約,從而保障出租人繼續(xù)收取租金的權利。
三 租賃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
本來,當合同無效后,合同中相關約定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據(jù)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果的相關規(guī)定,清算條款不因合同終止而失效。同時,根據(jù)融資租賃司法解釋規(guī)定,即便融資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其關于租賃物歸屬的約定仍當有效。 為了保障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交易出現(xiàn)風險時仍可以持有租賃物所有權作為最后的風險屏障,建議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 當合同被司法仲裁機關確認無效后,租賃物仍屬于出租人所有。
四 索賠權的轉讓條款
雖然租賃物是承租人選定并購自供應商,但由于承租人不是買賣合同的買方當事人,其直接對供應商提出逾期交貨或貨不對板等方面的索賠并不具備主體資格。為此,一定要在融資租賃合同以及買賣合同中約定: 租賃公司將其對供應商所享有的收貨權、驗貨權以及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該轉讓經(jīng)合同簽署之時自動生效。 如此約定,不僅免除了租賃公司因未及時轉讓索賠權導致承租人無法行使索賠權所可能產(chǎn)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承租人向出租人索賠或請求解除合同),還可以 使租賃公司從租賃物的交貨質量爭議事項中解放出來,徹底遠離因租賃物質量瑕疵所可能產(chǎn)生的交易風險。
五 繼續(xù)付租與取回租賃物并存的條款
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其租期內(nèi)的租金幾乎相當于租賃物的購置價格,因此,當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有權以象征性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因此,若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并要求繼續(xù)支付租金時,這樣的安排有違融資租賃合同的商業(yè)本質,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設計融資租賃合同的違約條款時,要么 約定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此種情形即租金加速到期);要么約定 租賃公司取回租賃物,承租人支付未付租金與租賃物價值之差額作為損失賠償,但不能僅要求承租人繼續(xù)支付未到期租金。
六 小結
以上歸納的幾點從非常規(guī)風險管理角度以及合同設計和簽署的角度 ,針對融資租賃交易中獨特的風險,對該類合同簽署時的注意事項予以分析和提煉,希望給大家?guī)硪恍┍容^深入的金融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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