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物上權利沖突的法律分析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7-01-19 / 閱讀:396
融資租賃業(yè)務,是中小型企業(yè)獲取融資的重要渠道,在我國有著十分巨大的發(fā)展?jié)摿?,被視?1世紀的朝陽行業(yè)。但是,租賃物所有者與占有使用者分離而帶來的物上權利沖突,正日益成為融資租賃業(yè)務的重大風險來源。
本文嘗試就融資租賃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三種權利沖突情形予以分析,提出淺見。
所有權與所有權的沖突
所有權與所有權沖突主要表現(xiàn)為三種形式,這三種形式的所有權沖突場合,如何把握第三人的善意標準?筆者將予以分析。
所有權與所有權沖突多存在于售后回租場合。此類沖突主要表現(xiàn)為三種形式:一種形式是出賣人以所有權保留方式出賣于買受人后,買受人轉賣給出租人并回租繼續(xù)占有使用;
第二種表現(xiàn)形式是承租人出賣給出租人并回租,占有使用過程中另行轉賣第三方;
第三種表現(xiàn)即為“一物兩融”,即一個租賃物上先后存在不同出租人的多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出租人均享有所有權。
在前兩種形式的所有權沖突場合,如何把握第三人的善意標準?
實踐中,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沒有加蓋所有權保留或售后回租的印章,有的融資租賃企業(yè)為了避稅等原因沒有重新開具自己作為買受方的發(fā)票,從而使得第三人依據信賴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而主張善意取得。
對此,有觀點認為,融資租賃企業(yè)作為專業(yè)機構,在審查租賃物發(fā)票之外,還應審查租賃物原始取得的合同。
筆者認為,此觀點有一定合理之處,但是售后回租的標的物多為使用多年的“二手貨”,要求審查租賃物原始取得合同缺乏現(xiàn)實基礎。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具有商事憑證功能,且在管理、使用、稽核上的特殊監(jiān)管力度,證明力度顯然要更高于一般的發(fā)票。
不僅如此,如果說融資企業(yè)在開展售后回租業(yè)務中沒能審查原始合同而具有過錯,則出賣企業(yè)未能在發(fā)票上蓋有“貨款未清,所有權保留”亦難說沒有過錯,更何況發(fā)票持有人與標的物實際占有人同一,在交易信賴上不可謂不善意。
要求第三人審查原始合同,義務過于苛刻,影響交易效率,增添交易成本,且未必取得預期效果,與市場交易的一般經驗和交易主體的期許不符。與此相比,所有權人在發(fā)票上加蓋印章所花費的社會成本顯然要更加低廉且高效。
所以,持有自己作為買受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又占有動產的,第三人有理由信賴該持有人為動產所有權人。
在“一物兩融”場合,當?shù)谌藰嫵缮埔鈺r,回租之物能否依據《物權法》 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之規(guī)定,爭議較大。
本文認為,動產的占有改定并不能發(fā)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讓人雖為善意但沒有實際占有租賃物,缺少善意取得必須具有的占有公示要求。
融資租賃企業(yè)開展回租業(yè)務的真實意愿是以企業(yè)財產擔保債權的安全性,取得所有權并不是其真實的交易意愿。
善意取得保護的是真實的權利意愿,必須具有真實明確的意思表示以及對世公示的宣告效力,而回租業(yè)務中占有改定缺乏真實的權利意愿,更沒有明確的對世公示和宣告效力。
現(xiàn)實中,占有改定已經成為一些貿易型融資行為的重要外觀包裝,比如在一些鋼貿案件、倉儲案件、買賣案件中,同一標的物未發(fā)生實際的占有轉移,但所有權已經在觀念上發(fā)生了數(shù)手甚至數(shù)十手的反復轉移,其意圖就是債權債務的不斷讓與達成借貸的目的。
占有改定如果適用善意取得規(guī)則,將對此類案件的審理造成障礙,邏輯上有欠周全。而認定占有改定不適用善意取得,將會促使企業(yè)在開展回租、買賣業(yè)務時,認真查清動產權利歸屬和狀態(tài),保證交易的真實性和有序性。
所有權與第三人抵押權的沖突
筆者認為,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時,在抵押物被裁定拍賣、變賣之前,所有權人可以主張返還占有。
所有權與第三人抵押權的沖突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是承租人將自己占有的出租人所有的租賃物予以抵押進行再融資,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該種權利沖突已經成為了融資租賃企業(yè)的重大經營風險。
關于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理論上鮮有討論,亦難以形成通說。
《物權法》 以“參照”的方式,確定了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制度,但與所有權的關系如何協(xié)調未有明確規(guī)定。
《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未涉及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問題。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雖涉及到抵押權與所有權沖突的優(yōu)先性問題,但是該規(guī)定也僅僅是不予支持取回標的物,并未否認所有權的喪失或轉移。
本文認為,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時,在抵押物被裁定拍賣、變賣之前,所有權人可以主張返還占有。理由如下:
第一,所有權與抵押權屬性和目的不同。設定抵押權的效果僅是擔保債權人之債權,并不發(fā)生消滅真實所有權的法律效力。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并不等同于善意取得所有權,在抵押權實現(xiàn)程序中裁定拍賣、變賣抵押物之前,本權所有權仍然客觀存在。
第二,抵押權效力優(yōu)先于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保護上的優(yōu)先,不能理解為權利存在上的優(yōu)先,兩者可以并存而非替代。如果因此限制所有權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則會造成抵押物的閑置浪費,所有權人也不能通過協(xié)商或滌除的方式解除權利負擔。
第三,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可以分割,因抵押權具有物權的追及效力,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轉移并不會對抵押權產生有害的影響,亦不會產生抵押權存在和實行的影響。
而且重要動產如企業(yè)財產、機動車在辦理抵押時都會辦理登記手續(xù),這在客觀上也會限制所有權人的處分。法官也會在訴訟中對租賃物采取限制處置的保全措施,以便確保返還占有不會有害于抵押權。第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然可以通過協(xié)議、拍賣、變賣等方式就實行抵押權后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四,返還占有在無權處分人以企業(yè)財產設定集合抵押場合尤為有現(xiàn)實意義。
在現(xiàn)實中,企業(yè)作為抵押人的,一般會將企業(yè)設備一并設定集合抵押,其中既有自己財產,又有無權抵押的他人財產,是否應首先就自己財產實行抵押?筆者認為,應當首先實行無權處分人自己的財產。理由是主債務人為本位債務承擔者,擔保人是在擔保主債務人債務的履行,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財產享有擔保物權而不行使,卻轉而行使對第三人的物的擔保物權,有違一般社會觀念,也有違公平原則。
《物權法》 第194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有限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很明顯,債務人的抵押財產先行清償被擔保債權。
舉輕以明重,在自己財產和無權處分他人財產一并設定抵押之場合,更應首先就自己財產實行抵押。既然如此,應當先行由所有權人取得對抵押物的占有,以便取得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相平等的權利地位。
實務中的抵押權沖突案件
在涉及租賃物被無權抵押的融資租賃案件中,如何處理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范圍,是實務中的一大難點。本文就其中可能涉及的情況作簡單分析。
關于所有權人主張返還占有與抵押權實現(xiàn)程序的銜接程序,目前尚無統(tǒng)一規(guī)定。
本文認為,所有物返還之訴與抵押權確認之訴并行不悖,但當?shù)盅何镆驯黄渌ㄔ翰扇〔榉饣虮H胧r,所有權返還之訴應慎重確認所有權,應當積極引導所有權人參與到抵押權確認之訴。相應的,如抵押權確認之訴或抵押權實現(xiàn)程序中,所有權人申請參加到抵押權確認之訴或者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亦應積極受理,而不是中止審理或執(zhí)行。除此之外,在抵押物被裁定拍賣、變賣前,所有權人基于其所有權有權主張返還占有。
在涉及租賃物被無權抵押的融資租賃案件中,如何處理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范圍,是實務中的一大難點。
出租人因承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的,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權并不受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的影響。解除合同的后果是收回租賃物并主張損害賠償,損害賠償?shù)姆秶侨课锤蹲饨鹋c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
那么,租賃物已經被設定抵押,但尚未實行抵押之時,損害賠償?shù)姆秶绾未_定?在此情形中,租賃物實際存在三種可能性,一種是未來全部被實行抵押,第二種是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滌除、權利人放棄等原因而消滅,第三種是被部分實行抵押??梢?,損害賠償金額的范圍在全部未付租金和全部未付租金與租賃物價值差額之間,因抵押權未來實行情況而波動,無法予以確定。如果還要考慮抵押權人有超出債權部分返還給所有權人的因素,問題將更加復雜。有觀點認為,應當待損失實際發(fā)生再行處理。
本文認為,從糾紛一次性解決的角度考慮應當一并處理,且一并處理的好處還在于將因無權處分導致的扭曲的法律關系予以及時糾正,在抵押權到期前促使兩個權利人通過協(xié)商、滌除等方式盡早對物的安定性作一確定性安排,從而盡早明確物權歸屬,促進物盡其用,使各方盡快進入各自的權利角色。故法院的角色在于為各方當事人提供解決問題的法律方案,促使雙方在方案內自行解決。該方案為出租人(所有權人)收回租賃物,損失賠償范圍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包括抵押權人有超出債權部分返還給出租人的價款)的差額; 如因第三人實行抵押權的原因而不能收回租賃物,則出租人的損失賠償范圍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
所有權與自己抵押權的沖突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關于所有權人抵押權的法律效力,存在兩種觀點。本文認為,看待該行為的效力問題,既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也要尊重法律規(guī)定,保護交易預期。
為了確保租賃物不被無權處分,融資租賃企業(yè)嘗試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權,以此產生對世公示效力。該種主要有兩種表現(xiàn)方式:
一是機動車融資租賃場合,作為租賃物的機動車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同時出租人辦理以自己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
二是在企業(yè)設備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在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的同時辦理以自己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
在自己所有物上設立自己抵押權即所有人抵押權,為民法理論上極大之挑戰(zhàn),在立法上僅有德國等少數(shù)國家予以承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關于所有權人抵押權的法律效力,存在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
肯定說認為,《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77條認可了所有人抵押權。
否定說又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出租人此行為屬于所有權拋棄之行為,依此觀點則出租人不能收回租賃物;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由出租人選擇所有權或抵押權,選擇所有權則抵押權不成立,選擇抵押權則所有權拋棄。
本文認為,看待該行為的效力問題,既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也要尊重法律規(guī)定,保護交易預期?!稉7ㄋ痉ń忉尅贰〉?7條僅認可了所有權與抵押權的嗣后混同,本著物權法定原則,尤其是抵押權順位升進原則下,難以認可所有權與抵押權自始混同的合法性。但是,當事人畢竟在自己所有物上設定了抵押權并辦理了登記,按照民法理論,法律行為依當事人意思表示而生法律效力,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一致方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對交易行為的性質認定應以外在表示行為為準,即遵循表示主義原則,具體到商法領域就是遵循外觀主義原則。登記行為是典型的外觀行為,具有公示效力,哪怕這種公示性質錯誤,但畢竟具有對世提示權利狀態(tài)的效果。此時,該登記就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功用,此種功用亦為《融資租賃司法解釋》 所認可。但當交易行為明顯有悖于一般交易常理,或者有規(guī)避法律限制之嫌時,則應采取意思主義,對當事人的真意進行探究。登記的外觀行為并不能真正產生設定抵押的效力,抵押權并不真正成立,更不能對抗后順位抵押權人。
來源:上海法治報,文/吳智永(單位: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本文嘗試就融資租賃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三種權利沖突情形予以分析,提出淺見。
所有權與所有權的沖突
所有權與所有權沖突主要表現(xiàn)為三種形式,這三種形式的所有權沖突場合,如何把握第三人的善意標準?筆者將予以分析。
所有權與所有權沖突多存在于售后回租場合。此類沖突主要表現(xiàn)為三種形式:一種形式是出賣人以所有權保留方式出賣于買受人后,買受人轉賣給出租人并回租繼續(xù)占有使用;
第二種表現(xiàn)形式是承租人出賣給出租人并回租,占有使用過程中另行轉賣第三方;
第三種表現(xiàn)即為“一物兩融”,即一個租賃物上先后存在不同出租人的多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出租人均享有所有權。
在前兩種形式的所有權沖突場合,如何把握第三人的善意標準?
實踐中,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沒有加蓋所有權保留或售后回租的印章,有的融資租賃企業(yè)為了避稅等原因沒有重新開具自己作為買受方的發(fā)票,從而使得第三人依據信賴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而主張善意取得。
對此,有觀點認為,融資租賃企業(yè)作為專業(yè)機構,在審查租賃物發(fā)票之外,還應審查租賃物原始取得的合同。
筆者認為,此觀點有一定合理之處,但是售后回租的標的物多為使用多年的“二手貨”,要求審查租賃物原始取得合同缺乏現(xiàn)實基礎。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具有商事憑證功能,且在管理、使用、稽核上的特殊監(jiān)管力度,證明力度顯然要更高于一般的發(fā)票。
不僅如此,如果說融資企業(yè)在開展售后回租業(yè)務中沒能審查原始合同而具有過錯,則出賣企業(yè)未能在發(fā)票上蓋有“貨款未清,所有權保留”亦難說沒有過錯,更何況發(fā)票持有人與標的物實際占有人同一,在交易信賴上不可謂不善意。
要求第三人審查原始合同,義務過于苛刻,影響交易效率,增添交易成本,且未必取得預期效果,與市場交易的一般經驗和交易主體的期許不符。與此相比,所有權人在發(fā)票上加蓋印章所花費的社會成本顯然要更加低廉且高效。
所以,持有自己作為買受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又占有動產的,第三人有理由信賴該持有人為動產所有權人。
在“一物兩融”場合,當?shù)谌藰嫵缮埔鈺r,回租之物能否依據《物權法》 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之規(guī)定,爭議較大。
本文認為,動產的占有改定并不能發(fā)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讓人雖為善意但沒有實際占有租賃物,缺少善意取得必須具有的占有公示要求。
融資租賃企業(yè)開展回租業(yè)務的真實意愿是以企業(yè)財產擔保債權的安全性,取得所有權并不是其真實的交易意愿。
善意取得保護的是真實的權利意愿,必須具有真實明確的意思表示以及對世公示的宣告效力,而回租業(yè)務中占有改定缺乏真實的權利意愿,更沒有明確的對世公示和宣告效力。
現(xiàn)實中,占有改定已經成為一些貿易型融資行為的重要外觀包裝,比如在一些鋼貿案件、倉儲案件、買賣案件中,同一標的物未發(fā)生實際的占有轉移,但所有權已經在觀念上發(fā)生了數(shù)手甚至數(shù)十手的反復轉移,其意圖就是債權債務的不斷讓與達成借貸的目的。
占有改定如果適用善意取得規(guī)則,將對此類案件的審理造成障礙,邏輯上有欠周全。而認定占有改定不適用善意取得,將會促使企業(yè)在開展回租、買賣業(yè)務時,認真查清動產權利歸屬和狀態(tài),保證交易的真實性和有序性。
所有權與第三人抵押權的沖突
筆者認為,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時,在抵押物被裁定拍賣、變賣之前,所有權人可以主張返還占有。
所有權與第三人抵押權的沖突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是承租人將自己占有的出租人所有的租賃物予以抵押進行再融資,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該種權利沖突已經成為了融資租賃企業(yè)的重大經營風險。
關于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理論上鮮有討論,亦難以形成通說。
《物權法》 以“參照”的方式,確定了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制度,但與所有權的關系如何協(xié)調未有明確規(guī)定。
《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未涉及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問題。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雖涉及到抵押權與所有權沖突的優(yōu)先性問題,但是該規(guī)定也僅僅是不予支持取回標的物,并未否認所有權的喪失或轉移。
本文認為,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時,在抵押物被裁定拍賣、變賣之前,所有權人可以主張返還占有。理由如下:
第一,所有權與抵押權屬性和目的不同。設定抵押權的效果僅是擔保債權人之債權,并不發(fā)生消滅真實所有權的法律效力。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并不等同于善意取得所有權,在抵押權實現(xiàn)程序中裁定拍賣、變賣抵押物之前,本權所有權仍然客觀存在。
第二,抵押權效力優(yōu)先于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保護上的優(yōu)先,不能理解為權利存在上的優(yōu)先,兩者可以并存而非替代。如果因此限制所有權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則會造成抵押物的閑置浪費,所有權人也不能通過協(xié)商或滌除的方式解除權利負擔。
第三,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可以分割,因抵押權具有物權的追及效力,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轉移并不會對抵押權產生有害的影響,亦不會產生抵押權存在和實行的影響。
而且重要動產如企業(yè)財產、機動車在辦理抵押時都會辦理登記手續(xù),這在客觀上也會限制所有權人的處分。法官也會在訴訟中對租賃物采取限制處置的保全措施,以便確保返還占有不會有害于抵押權。第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然可以通過協(xié)議、拍賣、變賣等方式就實行抵押權后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四,返還占有在無權處分人以企業(yè)財產設定集合抵押場合尤為有現(xiàn)實意義。
在現(xiàn)實中,企業(yè)作為抵押人的,一般會將企業(yè)設備一并設定集合抵押,其中既有自己財產,又有無權抵押的他人財產,是否應首先就自己財產實行抵押?筆者認為,應當首先實行無權處分人自己的財產。理由是主債務人為本位債務承擔者,擔保人是在擔保主債務人債務的履行,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財產享有擔保物權而不行使,卻轉而行使對第三人的物的擔保物權,有違一般社會觀念,也有違公平原則。
《物權法》 第194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有限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很明顯,債務人的抵押財產先行清償被擔保債權。
舉輕以明重,在自己財產和無權處分他人財產一并設定抵押之場合,更應首先就自己財產實行抵押。既然如此,應當先行由所有權人取得對抵押物的占有,以便取得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相平等的權利地位。
實務中的抵押權沖突案件
在涉及租賃物被無權抵押的融資租賃案件中,如何處理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范圍,是實務中的一大難點。本文就其中可能涉及的情況作簡單分析。
關于所有權人主張返還占有與抵押權實現(xiàn)程序的銜接程序,目前尚無統(tǒng)一規(guī)定。
本文認為,所有物返還之訴與抵押權確認之訴并行不悖,但當?shù)盅何镆驯黄渌ㄔ翰扇〔榉饣虮H胧r,所有權返還之訴應慎重確認所有權,應當積極引導所有權人參與到抵押權確認之訴。相應的,如抵押權確認之訴或抵押權實現(xiàn)程序中,所有權人申請參加到抵押權確認之訴或者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亦應積極受理,而不是中止審理或執(zhí)行。除此之外,在抵押物被裁定拍賣、變賣前,所有權人基于其所有權有權主張返還占有。
在涉及租賃物被無權抵押的融資租賃案件中,如何處理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范圍,是實務中的一大難點。
出租人因承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的,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權并不受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的影響。解除合同的后果是收回租賃物并主張損害賠償,損害賠償?shù)姆秶侨课锤蹲饨鹋c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
那么,租賃物已經被設定抵押,但尚未實行抵押之時,損害賠償?shù)姆秶绾未_定?在此情形中,租賃物實際存在三種可能性,一種是未來全部被實行抵押,第二種是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滌除、權利人放棄等原因而消滅,第三種是被部分實行抵押??梢?,損害賠償金額的范圍在全部未付租金和全部未付租金與租賃物價值差額之間,因抵押權未來實行情況而波動,無法予以確定。如果還要考慮抵押權人有超出債權部分返還給所有權人的因素,問題將更加復雜。有觀點認為,應當待損失實際發(fā)生再行處理。
本文認為,從糾紛一次性解決的角度考慮應當一并處理,且一并處理的好處還在于將因無權處分導致的扭曲的法律關系予以及時糾正,在抵押權到期前促使兩個權利人通過協(xié)商、滌除等方式盡早對物的安定性作一確定性安排,從而盡早明確物權歸屬,促進物盡其用,使各方盡快進入各自的權利角色。故法院的角色在于為各方當事人提供解決問題的法律方案,促使雙方在方案內自行解決。該方案為出租人(所有權人)收回租賃物,損失賠償范圍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包括抵押權人有超出債權部分返還給出租人的價款)的差額; 如因第三人實行抵押權的原因而不能收回租賃物,則出租人的損失賠償范圍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
所有權與自己抵押權的沖突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關于所有權人抵押權的法律效力,存在兩種觀點。本文認為,看待該行為的效力問題,既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也要尊重法律規(guī)定,保護交易預期。
為了確保租賃物不被無權處分,融資租賃企業(yè)嘗試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權,以此產生對世公示效力。該種主要有兩種表現(xiàn)方式:
一是機動車融資租賃場合,作為租賃物的機動車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同時出租人辦理以自己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
二是在企業(yè)設備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在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的同時辦理以自己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
在自己所有物上設立自己抵押權即所有人抵押權,為民法理論上極大之挑戰(zhàn),在立法上僅有德國等少數(shù)國家予以承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關于所有權人抵押權的法律效力,存在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
肯定說認為,《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77條認可了所有人抵押權。
否定說又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出租人此行為屬于所有權拋棄之行為,依此觀點則出租人不能收回租賃物;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由出租人選擇所有權或抵押權,選擇所有權則抵押權不成立,選擇抵押權則所有權拋棄。
本文認為,看待該行為的效力問題,既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也要尊重法律規(guī)定,保護交易預期?!稉7ㄋ痉ń忉尅贰〉?7條僅認可了所有權與抵押權的嗣后混同,本著物權法定原則,尤其是抵押權順位升進原則下,難以認可所有權與抵押權自始混同的合法性。但是,當事人畢竟在自己所有物上設定了抵押權并辦理了登記,按照民法理論,法律行為依當事人意思表示而生法律效力,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一致方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對交易行為的性質認定應以外在表示行為為準,即遵循表示主義原則,具體到商法領域就是遵循外觀主義原則。登記行為是典型的外觀行為,具有公示效力,哪怕這種公示性質錯誤,但畢竟具有對世提示權利狀態(tài)的效果。此時,該登記就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功用,此種功用亦為《融資租賃司法解釋》 所認可。但當交易行為明顯有悖于一般交易常理,或者有規(guī)避法律限制之嫌時,則應采取意思主義,對當事人的真意進行探究。登記的外觀行為并不能真正產生設定抵押的效力,抵押權并不真正成立,更不能對抗后順位抵押權人。
來源:上海法治報,文/吳智永(單位: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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